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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及解析】
B项:说法错误,当选;AC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对法律限制公民自由进行证成的原则有:伤害原则、家长主义原则、冒犯原则。伤害原则的主旨是法律禁止伤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是正当的;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冒犯原则赋予了法律禁止冒犯他人的行为的正当性,这里的冒犯他人的行为一般指违背公序良序的行为。而本题中李能的行为之所以无效是是因为他侵犯了其母的合法权益,这体现的是伤害原则而非法律家长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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