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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不管丁是否知情,因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本题中,甲虽然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并不具备上述情形,乙、丙不能将其除名。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可见,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D项:说法错误,当选。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而不是法院宣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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