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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停建和报废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

在建工程停建和报废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
A、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B、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C、企业当期建设资金不足的银行证明
D、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E、企业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D,E

[答案]:A, B, D, E [解析]: 根据旧教材规定,答案为ABDE。2012年新教材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新教材相关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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