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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

2015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B公司依照约定于2015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法清偿借款本金,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经查: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2)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3)B公司与A公司设定抵押权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不能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题中,B公司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A公司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1.52亿元(2-2×24%=1.52亿元)向B公司返还本金,并按年向B公司支付利息。 (2)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借期利率,应采用借期内利率24%计算逾期利率,若再计算违约金,总计必将超过年利率24%,因此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3)B公司与A公司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根据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本题中,作为抵押物的S项目建设虽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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