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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万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3万元,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价格36万元代收代缴甲企业消费税108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的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另有5%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则甲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消费税为( )。(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A、0.9万元
B、1.98万元
C、3.6万元
D、475万元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委托加工收回的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没有超过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12×30%-10.8×25%=36-27=0.9(万元);另有5%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消费税不做处理,即消费税不计也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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