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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生

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仪器设备一台,国外买价64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4200元、保险费38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元、税额176元。 (2)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000元、税额136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3)销售粮食白酒60吨给某专卖店,每吨销售价格26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420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1825200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企业给予专卖店3%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1770444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20000元、税额13200元。 (4)销售与业务(3)同品牌粮食白酒50吨给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每吨售价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共计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 (5)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薯类白酒25吨,每吨售价33462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836550元。 (6)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12%,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该白酒生产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 A.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600)×(1+12%)×17%=14013.44(元)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176+5500+1800+13200+14013.44=170689.44(元) C.销项税额=(1770444+1000000+836550)×17%=613188.98(元) D.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3400(元) E.应缴纳增值税=613188.98-170689.44+3400=445899.54(元) F.应缴纳的消费税=(1770444+1000000+836550)×20%+(60+50+25)×2000×0.5=721398.8+135000=856398.8(元) G.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45899.54+856398.8)×(5%+3%+2%)=130229.83(元)   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按A至G的顺序指出该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缴纳税费的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8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企业8月的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损失酒精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8)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9)确认并结转全年所得税费用。



【参考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缴纳税费的错误及理由说明如下: A.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计算错误,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发生的运费不能作为计算关税的基数。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由进口设备缴纳增值税计算错误导致错误。 C.销项税额计算错误,一是销售折扣的金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扣除;二是应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才能计算销项税额;三是零售薯类白酒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才能计算销项税额。 D.损失酒精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与损失相关的费用、装卸费的进项税额应一并转出。 E.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错误。 F.消费税计算错误。一是销售折扣的金额在计算消费税时不能扣除;二是销售给子公司50吨的价格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应按同类产品售价进行调整;三是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才能计算消费税。 G.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算错误。是因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错误而引起错误。   (2)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12%)×17%=13708.8(元)   (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5500+1800+13200+176+13708.8=170384.8(元)   (4)销项税额=[1825200÷(1+17%)+1000000+836550÷(1+17%)]×17%=556750(元)   (5)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5500÷100×2.5+1800÷100×2.5=3400+137.5+45=3582.5(元)   (6)应缴纳增值税=556750-170384.8+3582.5=389947.7(元)   (7)应缴纳的消费税=[1825200÷(1+17%)+50×26000+836550÷(1+17%)]×20%+(60+50+25)×2000×0.5=715000+135000=850000(元)   (8)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89947.7+850000)×(5%+3%+2%)=123994.77(元)   (9)确认并结转全年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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