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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

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 。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 。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 。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参考答案及解析】
B,D

本题考核点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价格是合理的,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该股权已经转让交付,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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