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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木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工艺木筷,又生产木制一次

甲木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工艺木筷,又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12月发生 下列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原木,收购凭证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送到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送货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0.8万元,提货时向乙加工厂支付含增值税款项5. 85万元(含加工费3.51万元和辅助材料费2.34万元)。乙加工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的销售价格。 (2)当月向A餐饮用品批发站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预收木制一次性筷子款8.19万元(含 增值税),月末发货6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 (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给B贸易公司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3.4万元,当月末应结款50%,但是B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 (4)当月销售工艺木筷,取得不含增值税收人10万元。 (5)当月领用从乙厂加工收回的木质一次性筷子的70%,消毒包装后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4.04万元。 其他资料: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第(2)、(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3)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4)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材料成本=10×(1-13%)+0.8 =9.5(万元)加工费=5.85÷(1+17%)=5(万元) 应被代收代缴消费税=(9.5+5)÷(1—5%)×5%=0.76(万元) (2)第(2)、(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为0.71万元 第(2)笔业务应纳消费税=8.19÷(1+17%)x60% x5% =0.21(万元) 第(3)笔业务应纳消费税=23.4÷(1+17%)x50% x5% =0.5(万元) (3)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为0 工艺木筷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4)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0.21+0.5+14.04/(1+17%)×5%-0.76 x70% =1.31-0.53 =0.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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