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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A甲、乙共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考查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体。因为该罪的行为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故而,本犯不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构成《刑法》第307条的妨害作证罪(针对证人证言),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针对实体证据)。 C项:说法正确,当选。考查“帮助毁灭证据”行为的理解。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行为是“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帮助”的含义是“为了他人”,而不是“帮助(犯)”行为;既包括行为人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也包括指使他人实施行为。 D项:说法正确,当选。考查“证据”的范围、被害人承诺。帮助毁灭证据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是社会法益;而不是个人法益。侵害司法公正审理的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构成本罪。从而:其一,由此解释,帮助毁灭证据中的“证据”既包括有罪证据、也包括无罪证据。其二,个人不能处分社会法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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