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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丙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丙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与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主张丙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B、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C、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D、乙公司有其他事实证明丙公司为保证人的,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选项A、B、C,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D表述错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以其他证据证明丙公司为保证人,但是无法证明保证方式,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所以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本题应选C。 【提个醒】上述规定在案例分析题中多次出现,请考生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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