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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入罪”条:“诸官司入入罪者,若入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入罪”条:“诸官司入入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入罪”?何为“出罪”?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入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入罪”是轻罪重判,或者无罪判为有罪;“出罪”是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为无罪。 (2)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3)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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