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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该条可知,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甲。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公司在合并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在接到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在公司公立的情况下,法律并未对债权人规定有此权利。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更强的保护措施,债权无需提供担保或清偿。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甲有权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债权人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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