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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规定。公司投资者(股东)与公司经营层可以分开,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经理并非罕见,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更是常态。所以,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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