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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

“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 ---秦简《法律答问》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几人以常从论。”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秦代共犯盗赃的特点 2.唐代共犯的特点 3.唐代对共同犯罪的发展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秦朝对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在侵犯财产罪的处罚方面,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较个体犯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处罚更为严厉。 2唐律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处罚。在家庭成员的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只处罚家中尊长,卑幼无罪;侵占财物及造成损伤的犯 罪,以一般人共犯分首从论处之法论处。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即使一般人为造意者,仍以在 职官员为首犯,一般人以常法中的从犯论处。 3唐朝对共犯的规定更加精细化,区分了首从犯,而且针对一般共犯、家族共犯以及有在职官员参与的共犯三种不同的情况,确立了不同的确立首犯的原则,体现了家族主义对刑法的影响,加重在职官员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重点打击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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