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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

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 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 年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 儿的监护权。2009年9月,江某得知孙某与其大学时期的恋人邹某重温旧情,气愤不已,但因孙某一再保证以后不 再与邹某联系,故江某原谅了孙某。2010年4月,江某发现孙某仍然与邹某保持着联系,且经常互发暖昧短信,接 触频繁,孙、江二人感情因此出现危机。同年7月起,孙某与邹某在外租房同居。江某对孙某的出轨行为忍无可忍, 提出离婚,并要求孙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适用我国合同法?为什么? (2)对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官甲认为全部无效,而法官乙认为部分无效。请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 一种观点),并阐释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我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为财产关系,而夫妻关系主要是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我国合同法。 2.①如同意法官甲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人身权是法定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立、变更、终止人身关系, 即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倡导性,并且婚姻法也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夫妻相互忠实是一种道德义务,并非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确立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并且是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故该协议无效。②如同意法官乙的观点,参考答案如下:第一,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如“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否主张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孙某与江某之间“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的约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故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不得取消或放弃。本案中,孙某与江某通过忠诚协议要求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第二,孙某与江某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 的约定,属于财产关系的约定,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方式处分财产,故该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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