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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全屏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

材料全屏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企业的钱三年利润分配给赵某和钱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赵某和钱某承担。 (4)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 【简答题】 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这部分内容的约定没有任何限制,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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