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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哪些不符合规定?并分别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哪些不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6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 年的利息。 对于担保的要求,具体包括: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 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2.转股期限: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3.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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