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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

《刑法》第 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 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2)条文中“入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3) 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 解?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 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条文中“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即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 2.条文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者当场故意杀死他人。 4.“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持枪抢劫”不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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