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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

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A、郭某
B、郭某父亲
C、郭某姐姐
D、李某



【参考答案及解析】
无答案(原答案为D) 本题所涉及的案例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罗某申请审判员李某回避,法院院长审查后决定李某回避。 AB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如果本案中法院院长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则罗某及其辩护人有权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现行司法解释未规定决定回避之后,被决定回避的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综上,本题无答案 原答案依据:原《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可见,李某作为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之前申请复议一次。因此根据原规定,只有D项是说法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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