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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520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513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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