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 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不合法的。( )
A、正确
B、错误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属于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情形,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题表述错误。
本题属于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情形,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题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