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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2016年3月5日设立泰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甲、乙、丙三人于2016年3月5日设立泰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约定甲、乙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丙分期缴付出资,于2017年12月25日前缴足。2017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泰山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丙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丙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B、管理人不能要求丙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C、管理人有权要求丙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5年12月25日
D、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要求丙缴纳出资



【参考答案及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选项B错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而非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必经人民法院的批准。 综上,本题应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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