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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新村与长福村相邻。2004年,两村因交界处50亩土地的使用

双新村与长福村相邻。2004年,两村因交界处50亩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县政府为此专门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一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了两村对争议土地各自使用的面积和范围,县政府则根据这份“会议纪要”作出了有关决定。2009年12月,双新村村民葛某因需要使用农地养殖桑蚕,向县政府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该 “会议纪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B、葛某无权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因为双新村村委会没有授权葛某查阅
C、“会议纪要”不是国家机密,属于一般政府信息,县政府应予以公开
D、“会议纪要”属于政府信息,但是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县政府应不予公开
E、“会议纪要”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故县政府应不予公开



【参考答案及解析】
A,C

(1)选项A:“会议纪要”中包含了县政府对双新村和长福村争议土地的相关信息,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2)选项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其他主体授权)。(3)选项CD: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政府信息,有关争议土地使用面积和范围的决定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县政府应予以公开。(4)选项E: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可以不主动公开,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政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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