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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是无名合同
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效力待定
D、有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而实则甲公司并不拥有丙公司的股份,属于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A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对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合作协议一》是无名合同。 B项:说法正确,当选。由于甲公司实际没有丙公司的股权,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时对丙公司的股权构成无权处分。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则,无权处分时合同有效,非效力待定。 D项:说法正确,当选。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则,无权处分时合同原则上有效,履行期届满之时如果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在解除合同之后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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