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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拟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要求提供保证,陈某的好友张某虽

陈某拟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要求提供保证,陈某的好友张某虽生活贫困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但经陈某在三请求,最终同意成为保证人。陈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载明“若陈某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若李某未向法院起诉,并就陈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则不能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D、若陈某下落不明,则李某可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C,D

本题考核一般保证。订立时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而不是自始履行不能,因此选项A错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为一般保证,因此选项B错误;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因此选项C正确;债务人下落不明是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之一,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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