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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化创意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在甲国设立了分支机构B,在乙

A文化创意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在甲国设立了分支机构B,在乙国设立了分支机构C,2014年度,该文化创意企业在我困境内所得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B所得12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C所得- 100万元。近日,该企业的总经理面对“走出去”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与Z会计师事务所某注册会计师联系,该总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该注册会计师就一些问题给予问答。该总经理所提问题如下: (1)A企业乙国分支机构C的亏损如何进行弥补?有无弥补期限限制? (2)A企业当年在境内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3)如果A企业在丙国设立子公司D,拥有其45%的股份,该子公司D税后给A企业分红,A企业得到分红部分对应的D在丙国已纳企业所得税,可否在A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纳税时,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4)如果A企业在丙国设立的子公司D投资新办E公司(A的孙公司),拥有其40%的股份,该子公司E税后给D企业分红,D企业又分配给A企业的部分对应的E已纳企业所得税,可否在A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纳税时,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要求:假定你为该注册会计师,请书面回答该总经理的以上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明计算步骤。)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不得由该企业境内所得弥补,也不得由该企业来源于其他国家分支机构的所得弥补。A企业乙国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用乙国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由于A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C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作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 弥补。 (2)A企业当年在境内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0 +120=420(万元) (3)可以。A企业在丙国设立子公司D,拥有其45%的股份,符合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标准,该子公司D税后给A企业分红,A得到分红部分对应的D在丙国已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在A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纳税时,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4)不可以。A企业对E公司(A的孙公司),间接拥有18%的股份(45%×40%=18%),达不到间接持股标准。税法规定的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标准是: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该孙公司E已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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