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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投资者,2015年从甲公

王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投资者,2015年从甲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王某在甲公司并未任职),将其中2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以投资者的名义向A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万元用于非生产经营,年末未偿还借款。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1200
B、11400
C、16190
D、17440



【参考答案及解析】
D

个人从非任职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税前允许扣除捐赠支出1920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一19200]×30%-2000+30000×20%=17440(元)。【考点小结】①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才能按限额或垒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发生的直接捐赠、非公益性的捐赠、通过个人或营利机构发生的捐赠都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②注意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对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③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是单项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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