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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购进A原材料100吨,共发生成本108万元。发出本月购进的A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该产成品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A、117万元
B、119万元
C、130.7万元
D、132万元



【参考答案及解析】
D

委托加工环节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08+9)/(1-10%)=130(万元)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130×10%=13(万元) 收回该批产品的入账价值=108+9+13+2=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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