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社会公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使用者因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应有偿收回
C、无偿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D、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连续1年未使用的,应无偿收回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无论是以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均可以收回。 (1)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礼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2)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财产而收回的建没用地使用权。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d564f048904c42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