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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会计甲,因欠下赌债,产生了占有单位资金的念头。甲偷配了

某公司会计甲,因欠下赌债,产生了占有单位资金的念头。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在公司发放工资之日,甲趁财务部无人,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铁皮柜,取走了工资款 20 万元,携款回老家。财务部经理发现工资不见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 20 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并表示道歉。之后,在董事长的陪同下,甲到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反映某宾馆内经常有人聚赌。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捣毁了设于该宾馆的赌场,缴获赌资 30 万元,并抓获数十人涉赌人员。之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甲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盗窃罪。甲的行为没有利用“利用职务便利”取得财物,甲是会计,没有保管现金的职位便利,他获取 20万完全是通过窃取而获得,故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职位侵占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2、自首;立功。甲在董事长的陪同下,甲到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是犯罪事实”, 因此,成立自首;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捣毁了设于该宾馆的赌场,缴获赌资 30万元,并抓获数十人涉赌人员。也就是说,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实施赌博犯罪的人,按照刑法规定,是一种立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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