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



【参考答案及解析】
AD项:说法正确,当选;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题目很简单,只是考察了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流程,作为股东的召集和主持的权利满足两个条件:1,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承担召集和主持的责任;2,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10%以上。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d464cc8865df48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