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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杂律》: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唐律疏议•杂律》: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戊罪 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 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2)律文与疏议之间是何种关系? (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参考答案及解析】
(1)该材料规定的意思是:唐朝令、式中禁止且律有相应规定的行为,按照律的规定处罚。唐令、 式中禁止但是律无相应规定的行为,以“笞五十”或“减一等”即笞四十,被追究刑事责任。 (2) 疏议是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疏议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从历史上寻根溯源,叙其沿革,而且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疏议贯通相关律文,使松散的律文之间形 成严密的网络,从而形成了相互照应、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疏议使概括性的法律条文细密化。疏议拾遗补阙,解 释疑难,因而,疏议实际上成立第二次立法。本条律文的疏议主要是通过例举的方法,对律文中何为“违令”、何 为""别式”进行解释,以统一法律的适用。 (3) 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 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律、令、 式彼此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式是从积极方 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 罚制裁,即“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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