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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数。

计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数。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 708万元;   (2)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 520万元;   (3)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57.4万元;   (4)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104万元;   (5)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可加计扣除=(3 708+1 520)×20%=1 045.6(万元)   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 708+1 520+357.4+104+1 045.6=6 7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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