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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答案及解析】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管理不善丢失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要做进项税转出。   应确认损失=100×(1+16%)-7-3=106(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6-10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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