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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

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说法错误,当选。《母婴保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法律,《婚姻登记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是监督关系,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关于改变与撤销问题的更多问题,可参考《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按照《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有关主体在认为行政法规违法时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其中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其余主体提出审查建议。审查工作有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进行。《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公民、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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