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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

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项:说法正确,当选。《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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