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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CD项:说法错误,当选。(1)犯罪嫌疑人乙构成脱逃罪,此判断比较简单。(2)丁构成何罪,问题稍微有些复杂。如丁是负有看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则其故意私放可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丁是派出所的门卫,本身身份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但是,丁受警察丙所托帮忙临时看管犯罪嫌疑人,可否认为其是被监管机关聘用、委托、委派承担监管职责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类人员的聘用、委托、委派单位是监管机关,而不是个人。本案中丁是派出所的门卫,其虽受监管机关聘用,但聘用其从事的事实不是承担监管职责,而是看门守院;丁受警察丙所托帮忙临时看管犯罪嫌疑人,是受个人委托临时帮忙,而不是受派出所委托从事监管。故而,丁不属被监管机关聘用、委托、委派承担监管职责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放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其应构成乙脱逃罪的共犯。因此,乙、丁均构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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