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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全屏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A公司于2018年2月

材料全屏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A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3月5日B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 3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3月20日C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月30日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4月6日,持票人E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对E公司的追索,D公司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A公司以B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4 【简答题】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转让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和背书的效力;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提个醒】 转让背书的规定: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背书人、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记载事项,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事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记载使背书无效事项。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即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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