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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李某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属于非正式解释,在这里考生应该重点注意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 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李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解释直接从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故属于文义解释,而法官联系上下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作出了解释,故属于体系解释。 D项:说法错误,当选。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从而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法律解释应该遵循一定的位阶次序,大多数人认可的位阶次序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这个位阶关系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由更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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