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2015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

2015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参考答案及解析】
D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b67c081ca1cf43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