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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

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商标法》第58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甲公司调查乙公司侵害行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公司可依法向工商局申请撤销该字号,而没有义务允许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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