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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09年最高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据此,陈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位于内地,人民法院可向其直接送达,无须通过上一级法院。 B项:说法正确,当选。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C项:说法正确,当选。该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可见,公告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不能同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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