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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对破产企业负债数额巨大,但已全额清偿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D

本题考核点是管理人的组成 。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A未超过3年,因此不得担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B属于这种情况,应予以回避;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应该予以回避,选项C中丙的债务已经了结,因此可以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D应予以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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