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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1 月25 日,甲(2003 年11 月26

2017 年11 月25 日,甲(2003 年11 月26 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 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胸部。丙情急之下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趁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及相应量刑情节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甲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时未满 14周岁。 2.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行为时已满 16周岁,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甲随身携带的匕首致人轻伤,应承担转化型抢劫的刑事责任。 3.丙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丙为使本人的生命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不 得已将陈某的胳膊拉在自己身前,且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乙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的情况属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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