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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62条规定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该法实施后, 各地媒体仍然不断曝光网络外卖乱象。一些网络平台未能严格执行新规,无证餐厅成为外卖网站上热销大户。 针对这些现象,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外卖食品网站和外卖 APP是新生事物,仍在不断发展,法律规定过于具体并不明智;观点二:虽然食品安全法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有明确规定,但网络平台客观上无法做到对每个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检查,该法缺乏可行性;观点三:该规定本身是合理的,目前法律未能有效实施,主要原因是行政监管不到位,如果加大监管力度,该法还是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 请运用法理学相关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应出法具有哪些局限性? 2.三种观点中,你赞同哪一种,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①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外卖食品网站和外卖 APP是新生事物,仍在不断发展,法律规定过于具体并不明智,法律不可能提前对新生事物规制的尽善尽美; ②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出现外卖乱象有行政监管方面不力的原因,同时也有不发外卖商家不遵守法律的原因; ③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网络平台现在的发展程度不能够满足对每个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检查,法律的实施受到经济以及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 (2)示例:我更赞同观点三,法律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其中执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具有主动性、单方面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因此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是执法主体毋庸置疑的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有效监控,主动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与食品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可适当继续展开或联系。若同意其他两个观点,进行阐释,只要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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