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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达公司为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2月其建造的“幸福

东达公司为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2月其建造的“幸福”小区达到竣工决算条件。与之有关的相关资料如下:1.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幸福”小区项目账目中记载累计预收账款为83241万元,其中2014年预收账款为5000万元;2.开发成本明细账中各项目累计发生额为:(1)土地价款15000万元(其中包括契税600万元);(2)前期工程费520万元;(3)建筑安装费13260万元;(4)基础设施费5402万元;(5)开发间接费2040万元(包括该项目的贷款利息1630万元)。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630万元(包括罚息9.6万元,同时,已按会计核算计入开发成本中)。4.2014年当年发生管理费用58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85万元;管理人员人身意外保险30万元。5.2014年当年发生财务费用30万元。6.2014年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62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委托境外某机构(非居民纳税人)代理销售支付手续费550万元。其他资料:该企业所在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为20%,该企业能够按项目分摊利息费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土地增值税其他费用扣除比例为5%,营业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税率为3%。 问题:1.计算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金额。2.计算该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补缴的金额。3.计算该企业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补(退)税款的金额。4.该企业支付境外代理费时需要履行哪些纳税义务。5.编制企业结转收入及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企业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金额 (1)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15000万元; (2)开发成本=520+13260+5402+2040-1630=19592(万元); (3)开发费用=1630-9.6+(15000+19592)×5%=33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83241×5%×(1+10%)=4578.26(万元); (5)加计扣除=(15000+19592)×20%=6918.40(万元) 扣除金额合计=15000+19592+3350+4578.26+6918.40=49438.66(万元)。 2.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补缴的金额 (1)收入=83241万元; (2)扣除金额合计=49438.66(万元); (3)增值额=83241-49438.66=33802.34(万元); (4)增值率=33802.34/49438.66×100%=68.37% (5)应纳土地增值税=33802.34×40%-49438.66×5%=11049(万元); (6)已预交金额=83241×5%=4162.05(万元); (7)需补交土地增值税=11049-4162.05=6886.95(万元)。 3.企业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补(退)税款的金额 贵公司满足竣工结算条件,应当办理竣工结算。 项目收入=83241万元 项目成本=15000+520+13260+5402+2040=36222(万元) 2014年度营业税金及附=5000×5%(1+10%+5000×5%+6886.95=7411.95(万元) 2014年度费用合计=580+30+1620=2230(万元) 调整项目: (1)招待费:85×60%=51万元,收入×0.5%=5000×0.5%=25万元,纳税调增=85-25=60(万元); (2)保险费(人身商业保险)=30(万元),纳税调增30万元; (3)广告费:收入×15%=5000×15%=750(万元),纳税调增=800-750=50(万元); (4)境外代理费:收入×10%=5000×10%=500(万元),纳税调增=550-500=50(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60+30+50+50=190(万元)。 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调增预计毛利额=(83241-5000)×20%=15648.20(万元),所以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减15648.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3241-36222-7411.95-2230+190-15648.20=21918.85(万元); 应补交所得税额=21918.85×25%=5479.71(万元); 4.企业支付境外代理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 5.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832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241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5479.7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4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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