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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扶贫办副主任甲,利用职务将一项造价 20万的扶贫工程定价

某县扶贫办副主任甲,利用职务将一项造价 20万的扶贫工程定价 40万,对外招标。甲冒用 A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参与该项目招标,又通过职权运作使“A公司”中标。之后,甲以“A公司”的名义将工程交给村民乙承建,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利用职权将 40万工程款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再向乙支付了 20万元。 此后,乙承建并完成该县另一项扶贫工程。但因工程迟迟得不到验收,乙无法得到 50万的工程余款。乙找到负责验收的甲,甲要乙“意思一下”。乙遂送 3万元现金给甲。甲随即对该项目予以验收,乙顺利拿到工程余款。 乙的朋友丙得知乙送钱给甲的事情后,打电话给甲,要甲给其“保密费”10万元,否则向检察院举报。甲担心事情闹大,不得已给了丙 10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本案例中,甲利用自己扶贫办副主任的植物便利,用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非法招标竞标,恶意侵吞政府财务 20万元,构成贪污罪。 2.乙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乙受甲的要求意思 3万元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并非是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3.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本案例中,行为人丙知道甲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丙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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