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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7日,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彩电2000台.8月8

2015年7月7日,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彩电2000台.8月8日,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各项情形中,乙企业可行使可取回权的有()。
A、7月10日甲企业支付20%货款,乙企业于次日发货但尚未到达甲企业
B、7月10日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乙企业于次日发货但尚未到达甲企业
C、7月10日乙企业发货,8月10日货物尚未到达,但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要求交付货物
D、7月25日乙企业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8月10日货物仍送达甲企业,但甲企业尚未支付货款
E、8月10日货物送达甲企业,但尚未支付货款,乙企业主张取回。



【参考答案及解析】
A,D

(1)选项AB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选项A正确、选项 B错误)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选项C不能主张取回)。(2)选项 D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入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3)选项E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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