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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某市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采取买一送一方式销售电视机,共销售150台,每台价格3000元(不含税),每台赠送价格400元(不含税)的电饭煲一只,负责运输上门,收取送货收费10000元(与销售价款一并收取,未单独核算); (2)当月逾期的包装物押金23400元; (3)促销某型号洗衣机100台,每台价格1600元(不含税),全部销售给某单位使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次购货较大,给予10%折扣,折扣金额开在一张发票上; (4)购进一批小家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 要求:计算该商场2014年11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及解析】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17%=1.7(万元) 发生的销项税额为:(0.3+0.04)*150*17%+1/(1+17%)*17%+2.34/(1+17%)*17%+0.16*100*(1-10%)*17%=11.6(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11.6-1.7=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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