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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

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和债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该局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
C、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该局有权对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参考答案及解析】
B

(1)选项A:仅有欠税欠债事实,代位权尚未成立;只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代位权方成立。(2)选项B: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选项CD:纳税主体是甲公司,代位权成立并不导致纳税主体变更,该局行使行政职权应当向行政相对人(纳税人)甲公司行使。 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 题库维护老师:L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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